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民事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一、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民事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1)侵權主體不同。刑事賠償的侵權主體是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疏、軍隊保衞部門,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而行政賠償的侵權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賠償的範圍不同。刑事賠償範圍是基於行使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職權而產生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如錯誤的刑事拘留、錯捕、錯判、逼供或者在刑事程序中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而行政賠償的範圍則是基於各類具體行政行為而產生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3)賠償程序不同。刑事賠償請求人只能通過申請行政機關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獲得救濟;而行政賠償則除此之外還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獲得救濟。
二、行政賠償範圍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範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三、刑事賠償範圍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對於行政賠償、刑事賠償以及民事賠償的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違法行為來判定,特別是對於不同的違法情況,所造成的違法後果的不同,也會導致賠償的情況有所不同,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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