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於逃離部隊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中關於逃離部隊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逃離部隊罪立案標準是這樣規定的:
1、逃離部隊持續時間達三個月以上或者三次以上或者累計時間達六個月以上的;
2、擔負重要職責的人員逃離部隊的;
3、策動三人以上或者脅迫他人逃離部隊的;
4、在執行重大任務期間逃離部隊的;
5、攜帶武器裝備逃離部隊的;
6、有其他情節嚴重行為的。
法律依據: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十八條
逃離部隊罪是指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
違反兵役法規,是指違反國防法、兵役法和軍隊條令條例以及其他有關兵役方面的法律規定。
逃離部隊,是指擅自離開部隊或者經批准外出逾期拒不歸隊。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逃離部隊持續時間達三個月以上或者三次以上或者累計時間達六個月以上的;
(二)擔負重要職責的人員逃離部隊的;
(三)策動三人以上或者脅迫他人逃離部隊的;
(四)在執行重大任務期間逃離部隊的;
(五)攜帶武器裝備逃離部隊的;
(六)有其他情節嚴重行為的。
二、逃離部隊罪與擅離軍事職守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擅自離職的表現。其主要區別除了前者是故意犯罪,後者是過失犯罪外,逃離部隊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現役軍人,其行為所違反的是現役軍人依法服兵役的職責要求,行為人必須已離開部隊;客觀上並不要求已造成嚴重後果,而擅離軍事職守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其行為發生在擔任指揮和值班、值勤任務時,所違反的是指揮和值班、值勤人員的特殊職責要求,行為人只需離開特定的崗位,不要求必須離開部隊,必須已造成嚴重後果。
逃離部隊罪以逃避服役為目的,並不要求逃至境外,這點上與軍人叛逃罪不同。軍人叛逃的行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離部隊的行為。因此,在適用法律上,應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軍人叛逃罪論處,不能再定逃離部隊罪實行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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