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數罪併罰會判很重嗎?
一、執行數罪併罰會判很重嗎?
數罪併罰是幾個罪名相加,總刑法比一個罪名要高,數罪併罰,是指數個行為造成數個結果,形成的幾個罪名之間並無包含關係。擇一重罪出自發,通常為一個行為引發數個結果,罪名間有包含關係。通常情況下,數罪併罰因為是幾個刑名相加,總刑罰是比一個罪高的。但是,擇一重罪處罰在多數情況下涉及的刑名是更重的
1、刑法規定: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2、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二、數罪併罰如何定罪量刑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各國刑事立法規定構成數罪的時間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規定發生在判決宣告以前,有的規定在判決確定以前,還有的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中國刑法規定,在判決宣告以前犯幾個罪的是數罪,但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數罪,應按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三、數罪併罰的原則包括:
1.各國刑法所採取的原則主要有吸收原則、併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折中原則(混合原則)。
2.我國刑法對數罪併罰採取的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併科原則為補充的折中原則。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3、其中,對於數罪併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實踐中存在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刑期的情形。
4、對此,有觀點認為,個罪改判無罪但非完全無罪,不屬於無罪被羈押,不符合“無罪羈押賠償”原則,不應予以賠償;另有觀點則認為應予賠償。那到底該不該賠償呢?這則司法解釋對此爭議問題予以明確,其中第六條規定:“數罪併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公民對超期監禁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決定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刑罰執行完畢前,新發現的罪,應當數罪併罰,執行前後兩個判決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數罪併罰的原則包括,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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