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數罪併罰如何判刑?
一、進行數罪併罰如何判刑?
由此可知,數罪併罰執行刑期有三種具體規定:
1、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2、數刑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
3、數罪併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這是數罪併罰最高執行刑期的規定,如數罪都被判處管制,總和管制達到五年,但最高執行刑期不超過三年,也就是説最高執行三年管制。
另外數罪中被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應當執行,並且有幾個執行幾個,刑法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對漏罪的並罰原則和方法是:
1)如果一個或數個漏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則前後罪所判刑之間適用吸收原則進行並罰;
2)如果一個或數個漏罪被判處有期自由刑,前罪也是有期自由刑,則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按照“先並後減” 的方式計算刑期。
具體方法:
前罪是一罪的並罰和前罪是數罪時的並罰;
後罪是一罪的並罰和後罪是數罪的並罰;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第71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的範圍與前述漏罪範圍相同,指判決宣告併發生法律效力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不包括沒生效的。
又犯新罪,包括一罪和數罪,包括和已經判決宣告的罪不同的罪,也包括相同的罪。
三、對新罪的並罰原則和方法
1)如果一個或數個新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則前後罪所判刑之間適用吸收原則並罰;
2)如果一個或數個新罪被判處有期自由刑,前罪也是有期自由刑,則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按照“先減後並” 的方式計算刑期。
具體方法:
前罪是一罪的並罰和前罪是數罪時的並罰;
後罪是一罪的並罰和後罪是數罪的並罰;
當犯罪嫌疑人被抓後繼續進行作案或者是做出了兩種以上的罪行後,司法機關也是會對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同的處罰,當出現的刑罰不一樣的情況下也是會進行數罪併罰的,那麼在進行數罪併罰時也是會按照一定的原則將多種刑罰合併處罰,在刑罰尚未執行完畢又犯新罪的情況下也是會按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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