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罪屬不屬於自訴案件
一、虛假訴訟罪屬不屬於自訴案件
虛假訴訟罪不屬於自訴案件而屬於公訴案件,虛假訴訟罪的被害人可以持初步的證據、線索等到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到檢察院舉報。
自訴案件的種類是有明確規定的,除了法定的自訴案件外,其他違法犯罪案件都屬於公訴案件。自訴案件中的舉證證明責任,由被害人承擔,若被害人未能收集到充足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那麼人民法院遵循“疑罪從無”的原則,認定被告人無罪。這一點是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之間最大的區別。自訴案件的類型規定在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中,可自行查詢。
二、虛假訴訟犯罪行為是如何界定的?
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屬於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對此,實踐中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虛假訴訟犯罪僅限於“無中生有型”行為,即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係和因該民事法律關係產生民事糾紛的情形。如果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係,行為人採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能認定為虛假訴訟罪,構成犯罪的,可以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證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捏造事實即可以是積極行為,也可以是特定形式的消極行為。行為人隱瞞他人已經全部清償債務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債務的,也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二,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具體實施方式可以表現為“單方欺詐型”和“惡意串通型”。刑法中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虛假訴訟行為並不完全等同,除了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之外,一方當事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意圖使對方當事人敗訴,以達到非法佔有對方財產等目的的,也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三,民事執行程序屬於虛假訴訟罪中的“民事訴訟”。以捏造的事實申請人民法院進行民事執行,同樣可能妨害司法秩序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需要採取刑事手段予以規制。實踐中存在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均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之間或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虛構案件事實,偽造訴訟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虛假訴訟行為近年來頻繁發生,不僅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也將法律作為謀取非法利益的工具,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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