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貸款辯護詞怎麼寫?
一、騙取貸款辯護詞怎麼寫?
騙取貸款辯護詞
合議庭:
xxx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託,指派本律師以曹某某辯護人身份參與本案審理,辯護人現發表以下辯護意見,望能採納:
辯護人認為:現有檢控證據達不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確實、充分”的有罪證據證明標準。因此,辯護人作如下無罪辯護意見。
1、本案中,金融機構必須是基於被騙發放貸款,才能構成騙取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中,欺騙手段與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被害人必須是因受到欺騙陷入錯誤認識進爾對財產實施了一個處分行為(被騙了)。否則,不構成本罪。
理論依據有:
1、本案有罪證據無法達成“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涉及曹某某貸款中存在兩個虛假事實:一是借款人不是貸款的實際使用人;二是貸款人、保證人都提供了虛假的財產證明。
(1)本案貸款發放前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就知道該筆貸款是由合同以外第三人使用(證據卷第24卷,王某某第四次訊問筆錄(18頁--22頁)、第6卷的吉某某、亢某某、曹某某的訊問筆錄結合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等證據的補強),該部分事實雖是虛假,但金融機構並未被騙。
(2)本案無法排除金融機構在貸款發放前就可能知道存在提供虛假財產證明的合理懷疑。
本案存在以下不符合常理、常理的情形:
(1)本案不採取降低貸款風險的最佳擔保方式
《xxx農村信用社非法人客户生產經營性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規定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三種。眾所周知,抵押、質押是最能有效降低貸款風險的擔保方式,保證擔保方式從降低貸款風險上考慮,應該是最不理想的擔保方式。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經書面審查貸款人、擔保人財產材料後,根據工作職責要求,首先肯定是應考慮抵押、質押的擔保方式,除非他們提前就知道材料虛假。
(2)貸款流程明顯違規
根據信貸工作流程,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應認真核實貸款當事人的財產情況,並進行財產實地核查。但本案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既沒有對財產進行實地核查,也沒有落實財產憑證真假。
根據《xxx省農村信用社信貸業務審貸分離實施辦法》9第(二)項規定的工作流程,貸款發放前應先調查,後出具報告,但涉及曹某某的該筆貸款,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於xxx年4月14日出具了調查報告,但其直到同年4月17日才去進行了所謂的調查(24卷證據卷105-109頁)。
並且,庭審調查階段,公訴人對本案中及不正常的出具過多的虛假財產證明也提出合理疑問,就此向本案被告人中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提出了明確的疑問。
(3)上下級對違規行為的默契配合有違基本工作經驗。
本案貸款發放過程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上下級工作配合過於默契,默契到了對違規行為極為配合的互不過問,好象大家對一些虛假事實都是心有靈犀,不該問的決對不問,違規和不符合常理也不問。
這與有長期工作經驗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工作常識、習慣、經驗明顯衝突,而且在本案中多起貸款都存在同樣的問題,好像犯過錯的人總在一個地方因同樣的原因不停的栽跟頭,這已經不是簡單的工作失誤了。
上述不符合情理的工作方式、方法,都屬於證據缺陷,偵查階段和庭審中被告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都沒有對這些證據缺陷作出合理解釋,嚴重的證據缺陷必然產生合理懷疑。所以,本案無法排除涉案貸款發放前,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就知道被告人要使用虛假材料的合理懷疑。
2、曹某某與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沒有共同故意行為。
檢控證據中,沒有曹某某與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存在串通、共謀的證據。所以,曹某某不是違法發放貸款行為的共同行為人。
3、曹某某的量刑意見。
曹某某從犯和自首的量刑情節客觀存在,且起訴書中對該事實予以確認,法庭應當依法採納。
曹某某在本案前,沒有前科,系初犯,且其完全是一個幫忙的主觀心態,虛假材料也不是自己準備的;庭審中也是積極配合法庭查明事實,如實陳述,認罪伏法,悔罪態度明顯。所以,其主觀惡性明顯較小。
案發後,該筆貸款本金已經清償,且金融機構也出具證明,認可自己沒有受到損失的事實,曹某某違法行為並未造成實質損害,其行為的社會危害後果已降到了最低。
鑑於上述量刑情節,被告人在本案中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且有悔罪誠意,依法可以不判處刑罰,建議法庭對曹某某免予刑事處罰。
以上辯護意見,望能採納。
辯護人:xxx律師事務所
xxx律師
xxxx年xx月xx日
二、騙取貸款罪怎麼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有些想要緩解自己的資金壓力,但是又不滿足借貸條件的公民、單位,可能會為了成功借貸,而在向銀行提出借貸請求的時候,提供虛假的經濟合同、或者是虛假的證明文件。銀行在發現此種現象的時候,可以舉報貸款申請人。舉報若是被受理,那麼在詐騙案件被法院審理期間,涉嫌犯了騙取貸款罪的公民、單位的辯護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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