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詐騙罪辯護詞怎麼寫?
一、詐騙罪辯護詞怎麼寫?
詐騙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審判員: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屬的委託,指派我擔任的一審辯護人,依法參加本案的審判活動。辯護人認真地研究了一審判決書,詳細地查閲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並依法會見了被告人,對本案案情有了比較全面、客觀的瞭解,現辯護人根據事實與法律依法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法庭充分考慮並採納:
1、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詐騙罪的犯罪事實及其定性本身沒有異議。
2、被告人犯罪情節並不嚴重
根據刑法學理論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精神,認定詐騙罪情節是否嚴重主要從詐騙所得數額、犯罪行為導致的後果等方面來衡量。從公訴機關查明的事實和提交的證據來看,的行為夠不上情節嚴重:
(1)涉案金額較少。在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通過虛假婚姻介紹,詐騙他人,獲得贓款16250元。在詐騙犯罪中,16250元屬於詐騙金額較大,而非巨大或特別巨大。對此,檢察機關的起訴書第三頁也是如此認定的,我們對此表示贊同。
(2)不是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其在犯罪前有正當職業,一直本分老實,遵紀守法,憑自己辛苦勞動賺錢養家;
(3)詐騙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而非企業事業單位生產資金或救災、搶險等民政救助財物,未造成企事業單位停產停業損失;
3、本案中,具有諸多法定與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始終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認罪態度極好。被告自始至終懷着贖罪的心態詳細、如實供述自己的所作所為,從無隱瞞、捏造等他推責任、逃避打擊等行為。被告在公安機關以後幾次的訊問中的供述基本相同,連細節也陳述的前後一致。對此,起訴書在第4頁第1段也確認了該事實。根據2010年10月1日期實施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三部分第7條的規定,“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被告人,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謝謝。
辯護人:
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關於詐騙罪犯罪數額(以人民幣計算)認定標準,數額較大為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二十萬元以上。並規定:數額是認定侵犯財產犯罪的重要標準,但不是唯一的標準。除根據侵犯財產數額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以及詐騙罪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等,進行全面分析,正確定罪量刑。
綜上所述,在侵財犯罪中,詐騙犯罪是很常見的一種。嫌疑人被批捕後,等案件到了法院審理程序,律師要提交一份辯護詞。其內容主要是律師從詐騙數額、詐騙手段及當事人認罪態度方面給出自己的量刑意見就辯護意見。法院會採納其中事實部分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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