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判刑標準細分?
1、一般規定
根據刑法 第438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加重處罰事由
犯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盜竊、搶奪重要或者多件武器裝備的;盜竊、搶奪軍用物資數額巨大的;戰時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採取破壞性方法盜竊造成部隊嚴重損失的,等等。
3、特別加重處罰事由
犯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特別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盜竊、搶奪案件重要武器裝備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數額特別巨大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採取破壞性方法盜竊造成部隊特別嚴重損失的等。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武裝部隊對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所有權、武裝部隊對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使用權、管理權和武裝部隊戰鬥力的物質保障權。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軍職人員對部隊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盜竊搶奪的下列行為: 1、盜竊武裝部隊的武器彈藥、軍用物資; 2、搶奪武裝部隊的武器彈藥、軍用物資; 3、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具備軍職人員身份,不具備軍職人員身份的人犯盜竊搶奪武器彈藥、軍用物資罪,按刑法第127條的規定處罰。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以非佔有為目的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
搶奪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很有可能會對我國的民眾和國家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脅,如果涉及到在戰時進行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會對我國的國防造成一定的損害,並且會對我國的戰士造成不可估量的後果影響,所以針對於這項行為會被嚴厲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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