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兩種形態是什麼?
一、犯罪中止的兩種形態是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通常將犯罪中止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
第二類是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
前者是行為人只需要自動停止犯罪行為的繼續實施便可成立的犯罪中止。理論上也可稱為消極中止,意即不要求行為人消極停止之外的任何所為。在此類中止犯的成立時間範圍來看,在犯罪預備階段和犯罪實行階段出現的中止犯通常屬於消極中止犯;後者是行為人不但需要自動停止犯罪的繼續實施,而且還必須以積極的作為行為去事實上阻止了犯罪向既遂狀態的實現。理論上也稱為積極中止,意思是要求行為人必須以積極的作為方式才可能構成的犯罪中止。從時間範圍上看,通常存在於犯罪行為實行後,達到既遂狀態之前的犯罪階段。
二、犯罪中止的特徵
(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而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
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於他人的勸説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於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
第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
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
第三,中止行為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裏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於犯罪中止行為。
(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中止的形態認定應當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如果對犯罪中止的犯罪事實認定錯誤,則可以導致犯罪中止的量刑判罰都存在錯誤,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處理,避免發生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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