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停止形態是什麼
共同犯罪中停止形態的認定要結合故意犯罪停止形態理論,但不能簡單等同。對於共同犯罪的既遂而言,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為導致法定結果而出現既遂狀態,則對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論處;共同停止形態問題的核心主要在於犯罪中止的認定,簡單地説,對於直接實行犯而言,因其行為能夠直接造成法定的犯罪結果、危險狀態等的發生,對其可以比照單獨犯罪的停止形態處理,即自動放棄正在實施的犯罪行為並能有效防止結果的發生,可以認定為中止;
而對於直接實行犯之外的外圍者,即組織者、幫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組織行為或幫助行為或教唆行為已經對直接實行者產生了相應的作用力,此時其簡單地自動放棄並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結果或危險狀態的出現,是不能作為中止的,而應根據實行者將該共犯行為實施到什麼程度來認定。
這表明,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一人既遂,則整體或全部既遂;
如果共同犯罪沒有完成即屬於未完成形態,則可能有的共犯人是未遂犯或預備犯,有的共犯人是中止犯,當然也有可能均是未遂犯或預備犯或中止犯。
《刑法》第二十三條
《刑法》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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