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引誘他人吸毒罪的立案規定是怎樣的?
一、我國刑法對引誘他人吸毒罪的立案規定是怎樣的?
(一)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 “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引誘、教唆、欺騙多人或者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3.導致他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為的;
4.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是指以引誘、教唆、欺騙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容留他人吸毒是行為犯。從刑法條款來看,行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為其提供場所,就可以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和次數的多少、持續時間的長短並不是構成本罪的要件,僅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犯罪最本質的特徵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社會危害性體現在侵害國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人們的身心健康,其危害程度應當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人身損害程度。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情節顯著輕微,則不能認定為犯罪,否則勢必會出現打擊面過寬,達不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一條規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毒品在我國嚴格管制,打擊製毒者和管制吸毒者是一個很重大的責任,公民在生活中面對毒品的誘惑更加要增強自身的意志力,以免給自己帶來沉重的帶來。同時遠離毒品的更好辦法就是保持積極向上的生活態度,多運動,參加户外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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