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他人吸毒罪法院如何判?
一、引誘他人吸毒罪法院如何判?
引誘他人吸毒罪法院判刑時需要遵守的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二、引誘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構成
(1)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不僅侵犯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侵犯了他人身心健康。其引誘、教唆、欺騙的對象是從未吸食、注射過毒品或曾吸食、注射毒品但已戒除的人。
(2)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引誘、教唆、欺騙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所謂引誘,是指以精神或金錢、物質及其他方法勾引、誘使、鼓吹、拉攏本無吸食、注射毒品意願的人從事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例如,行為人有意在他人面前大肆鼓吹吸食、注射毒品帶來的奇妙幻覺和興奮,以誘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好奇心等。所謂教唆,是指以勸説、慫恿、授意、挑撥或唆使為手段,鼓動本無吸食、注射毒品意願或意志不堅定的人吸食、注射毒品。教唆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甚至是示意性動作。所謂欺騙,是指以編造虛假事實、掩蓋毒品真相的方法,使他人不知是毒品而予以吸食、注射的行為。以上三種行為,均可分別構成一個獨立的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其中的一種行為,即可構成犯罪。
(3) 犯罪的主體系是一般主體。
(4) 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有意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不管行為人的動機是牟利、報復,還是拉人下水,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既構成本罪。
認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應注意:犯罪與治病的區別;本罪與販賣毒品罪的區別;本罪與教唆犯罪的區別;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吸食毒品的行為是違法的,而買賣、製造毒品,引誘或者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是犯罪行為。任何公民在發現他人正在引誘自己吸毒時,是可以採取錄音等的方式,來收集證明對方犯罪了的證據,然後就可以帶着此證據,到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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