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和繼續犯的區別是?
一、集合犯和繼續犯的區別是?
(一)性質不同:
1、連續犯:行為人基於一個概括的故意,反覆實施了數個獨立犯罪的行為而觸犯了同一罪名。
2、集合犯:刑事法律把同種的數個犯罪行為集合成為一個犯罪。
(二)特點不同:
1、連續犯:連續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表現為必須具有連續性,行為與行為在時間上不能間隔的過久。
2、集合犯:集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在時間上可以有間隔,即在行為與行為之間,不要求有連續性。
二、集合犯的要義
(一)集合犯是行為人具有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營利的犯意傾向。所謂以實施不定次數的犯罪行為營利的“犯意傾向”,即行為人不是意圖實施一次犯罪行為,而是預定連續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來營利。例如刑法第336條規定的非法行醫罪,行為人就是意圖實施不定次數的非法行醫行為。這是集合犯的主觀方面的特徵。因此,集合犯在主觀上,表現為對實施的數個相同的犯罪行為具有連續實施的犯意傾向。所謂“連續實施的犯意傾向”,包括兩層含意,一是指犯罪故意產生於一次而非數次,如果是數次產生數個相同的犯罪故意,則不成立集合犯,在這一點上,與連續犯犯罪故意是相同的;二是指犯意是連續的意思,即在犯罪着手時就預定連續實施。如果在預定之外又產生的故意,即使故意的內容是同一的,也不成立集合犯,可能為同種數罪。
(二)集合犯通常實施了數個同種的犯罪行為。我們認為,所謂“通常”,是指刑法是將行為人可能實施數個同種犯罪行為的這一情形,規定為集合犯的客觀構成要件,而實踐中行為人一般也是實施了數個同種犯罪行為的(至於構成集合犯是否以必須實施數個同種犯罪行為為必要要件,容後論述)。所謂“同種犯罪行為”,是指其數個行為的法律性質是相同的。如數個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數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行為:數個非法組織賣血的行為,數個非法行醫的行為等。集合犯雖然是行為人意圖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並且通常也是實施了數個同種的犯罪行為,如非法行醫罪,雖多次非法行醫,但仍然只構成非法行醫一罪。由此,集合犯的數個同種犯罪行為,必須觸犯的是同一個罪名。
結合犯與繼續犯,他們的性質和特點都不相同。連續犯是指犯罪嫌疑人他基於同一個犯罪目的,實施了多次獨立的犯罪。但是這多次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的只是同一種罪名,而且他的行為實施之間間隔不能太久。而集合犯他對實施時間沒有具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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