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單位犯罪,單位犯罪如何處罰?
現實中,雖然自然人犯罪是比較多的,但有的情況下單位也是可能構成犯罪的,只不過此時需要作出嚴格的認定才能確定是否屬於單位犯罪。那到底該怎樣認定單位犯罪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如何認定單位犯罪?
正確認定單位犯罪,對於維護法律的尊嚴,實現我國刑法的目的和預防單位犯罪均具有重要的意義。但在實踐中單位犯罪的情況一般比較複雜,罪與非罪的界限很難區分,往往涉及一些羣眾極為關注,社會非常敏感的問題,而且關係到發案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所以在認定單位犯罪時應特別慎重。
1、認定單位犯罪,應對主客觀要件進行全面審查
首先,審查該行為是否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如果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那麼該行為就不夠成單位犯罪;同時,還要審查該行為是否是法律所規定的構成單位犯罪的行為,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即使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也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其次,審查該行為在主觀是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或維護單位局部利益還是為個人謀取非法利益;如果不是為了單位的利益而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而實施犯罪行為,即使以單位名義,也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再次,審查該行為在客觀方面的表現。單位犯罪在客觀方面要求必須具備單位領導的決策行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實施行為。如果只有決策行為,而沒有具體的實施行為;或者只有具體的實施行為,而沒有決策行為或事後的追認,都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比如在一起行賄案件中,行為人雖然是為了給單位牟取非法利益,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行為,但我們還應審查其行為是否經過單位決策,如果單位沒有實施決策行為或者事後也沒有予以追認,那麼,只能認定行為人構成行賄罪而不能認定其為單位行賄罪。
最後,認真審查犯罪主體資格。犯罪主體是具體承擔刑事責任的人或單位。在認定單位犯罪時,我們要正確理解其是否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在我國刑法界對於私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爭論很大,一種是否定説,一種是肯定説。筆者傾向於否定説,因為,無論是私營企業還是外商獨資企業其成立的宗旨和行為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企業所有者營利,也就是為了個人牟利,而這些企業的行為往往都是個人行為,同時我國《刑法》規定的有些犯罪的刑罰對於單位犯罪的處罰要比自然人輕,如果把私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也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將不利於實現刑罰的目的和打擊犯罪,也不利於區分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所以,在認定單位犯罪時要對主體進行認真的審查。
2、正確認定共同犯罪
雖然單位犯罪要求是為了給本單位牟取非法利益,由單位集體決策或負責人決定,由本單位人員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但並不一定全部犯罪活動都是由本單位人員實施的,也存在單位與單位之間、單位與自然人之間的共同犯罪問題。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對單位犯罪共同犯罪的審查。
二、單位犯罪應該如何處罰?
犯罪分子刑罰的輕重,應當與其所犯罪行相適應。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罪行相稱,罰當其罪。單位犯罪也不例外,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單位犯罪實行的是以兩罰製為主,單罰製為輔的處罰原則。
1、單位犯罪的兩罰制
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絕大多數是採取兩罰制,也就是對單位處以罰金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自由刑或罰金和沒收財產。
對單位判處罰金的,採用的是無限額罰金,也就是對罰金的具體數額未加以明確規定。那麼在司法實踐中,筆者認為:應當根據單位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犯罪情節、手段以及被處罰單位的執行能力等具體情況,酌定考慮適用罰金的數額。對於一次性繳納罰金確有困難的,還可以判令其分期繳納。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以刑罰時,主要是以自由刑為主,當然也有適用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在適用自由刑時,大部分與個人犯罪的刑罰相同,一部分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
實行兩罰制是對單位犯罪行為的綜合性的全面處罰,能夠反映出對單位犯罪的全面否定(既否定單位,又否定作出決策行為和實施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如果法律規定只實行單罰制,將不利於遏制單位犯罪。
2、單位犯罪的單罰制
在我國《刑法》分則中有少量條文對單位犯罪只規定了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對單位不適用刑罰。這是因為:犯罪雖然是以單位的形式實施的,但實際上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個人的行為上,如果個人不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也就不會產生這種危害的結果。所以,在某些情況下,只要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就可以了,而沒有必要在對進行處罰。
若能夠認定單位犯罪的話,那麼此時的處罰與自然人犯罪的處罰就有點不同,主要是單位犯罪的話,採取的是雙罰制,即既要處罰單位,同時也要對主要負責人員作出處罰。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宜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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