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交罰金和單位犯罪是怎樣的?
在刑法當中規定了單位的犯罪,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罪名都是可以由單位構成的,因為有的犯罪只能夠由自然人構成,關於單位交罰金和單位犯罪是怎樣的很多人有疑問,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單位犯罪的有關法律規定和與單位繳納罰金的相關法律規定和相關知識。
一、單位交罰金和單位犯罪是怎樣的?
罰金的繳納方式是罰金刑的重要環節和組成部分。根據修訂的刑法第53條的規定,繳納方式有:
(一)自動繳納。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犯罪分子能夠按時、自覺、主動地繳納全部罰金。自動繳納是實現罰金的最主要方式,能夠反映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態度和程度。筆者認為,犯罪分子的親屬自願代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准許,同樣視為具有悔罪表現。如果被判主刑,這種悔罪表現可作為減刑的條件。
(二)強制繳納。指人民法院規定的繳納期限屆滿,有繳納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罰金,人民法院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強制繳納措施有查封、變賣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入等。筆者認為,對有繳納能力期滿未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採取強制措施,變賣其財產或執行其錢款時,也應當扣除其拖延履行這部分罰金的利息,利息可以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只有這樣,才能給拖延履行罰金的犯罪分子應有的懲處。因為有繳納能力的犯罪分子期滿不繳納罰金,説明他們犯罪的主觀惡性深,不具有悔罪表現。另外,拖延繳納也給司法機關罰金刑的執行增加了難度。因此,對有繳納能力而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在懲罰力度上應當和一時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有所差別。否則,就會影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不利於罰金刑的執行。
(三)隨時繳納。指對於不能主動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其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這一方式有助於保證罰金刑的實現。追繳罰金,可以不受行刑時效的限制,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對被判罰金的犯罪分子執行罰金刑,避免了犯罪分子隱匿、轉移財產,逃避追繳罰金的僥倖心理,最大程度地保證了罰金的執行。
(四)減免繳納。指在判決生效後,由於犯罪分子遇到了無法抗拒的天災人禍,按原判決數額繳納確有困難,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繳納。筆者認為減免繳納罰金必須具備幾個條件。首先,發生了不可抗拒的災禍是減免罰金的前提條件;其次,繳納原判決罰金確實有困難;再次,須經犯罪分子申請;最後,人民法院要查證屬實。只有同時具備這幾個條件才能考慮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罰金,缺少任何一個條件都不能減少或免除。
單位犯罪要受什麼處罰
犯罪分子刑罰的輕重,應當與其所犯罪行相適應。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罪行相稱,罰當其罪。單位犯罪也不例外,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單位犯罪實行的是以兩罰製為主,單罰製為輔的處罰原則。
1、單位犯罪的兩罰制
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絕大多數是採取兩罰制,也就是對單位處以罰金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自由刑或罰金和沒收財產。
對單位判處罰金的,採用的是無限額罰金,也就是對罰金的具體數額未加以明確規定。那麼在司法實踐中,筆者認為:應當根據單位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犯罪情節、手段以及被處罰單位的執行能力等具體情況,酌定考慮適用罰金的數額。對於一次性繳納罰金確有困難的,還可以判令其分期繳納。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以刑罰時,主要是以自由刑為主,當然也有適用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在適用自由刑時,大部分與個人犯罪的刑罰相同,一部分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
實行兩罰制是對單位犯罪行為的綜合性的全面處罰,能夠反映出對單位犯罪的全面否定(既否定單位,又否定作出決策行為和實施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如果法律規定只實行單罰制,將不利於遏制單位犯罪。
2、單位犯罪的單罰制
在我國《刑法》分則中有少量條文對單位犯罪只規定了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對單位不適用刑罰。這是因為:犯罪雖然是以單位的形式實施的,但實際上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個人的行為上,如果個人不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也就不會產生這種危害的結果。所以,在某些情況下,只要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就可以了,而沒有必要在對進行處罰。
綜上所述,關於單位交罰金和單位犯罪是怎樣的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單位犯罪的構成是需要符合刑法的規定的,有些犯罪是不能由單位構成的,但是如果是單位的名義犯了該罪,在司法實踐當中產生了難點,一般來説是需要對單位當中的主要負責人進行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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