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期限滿後發現漏罪怎麼處理?
一、假釋期限滿後發現漏罪怎麼處理?
假釋期限滿後發現漏罪處理方式是對於漏罪進行定罪量刑,然後執行刑罰即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是在假釋考驗期滿後才發現原判決宣告前還有漏罪的,則不再撤銷假釋,只能對該罪在考慮追訴時效的前提下進行單獨處理。
二、假釋期間發現漏罪怎麼判?
關於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與發現漏罪的,《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實行數罪併罰。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三、假釋期間要注意什麼
假釋一般都會設定一定的考驗期 ,根據《刑法》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那麼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我們又該要注意些什麼呢。
根據《刑法》第八十四條 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根據上文的分析介紹,我們知道要是在假釋考驗期滿後發現漏罪的,則一般是根據漏罪的具體情況定罪量刑處罰,而不會撤銷假釋,再與原判刑罰進行並罰。
犯罪人員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存在漏罪的話,那麼是需要撤銷假釋,並且關於漏罪和原來的罪名進行合併進行處罰,也就是數罪併罰,如果説假釋考驗期限已經屆滿就不需要撤銷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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