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滿兩年後才發現新罪怎麼處理?
一、緩刑期滿兩年後才發現新罪怎麼處理?
緩刑期滿兩年後才發現新罪會構成累犯法院在量刑時會從重處罰,刑法規定累犯制度是為了預防犯罪,對於那些在緩刑考驗期滿後仍不思悔改、又重新犯罪的人,應認定是有前科的犯罪分子,如果符合累犯其他條件的,則應按累犯從重處罰,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發揮刑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否則,就會放縱罪犯。
《刑法》第70條規定,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應撤銷緩刑,將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實際執行的刑罰。所謂新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過失犯罪,這表明現行法律對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人加大了處罰的力度。相比之下,現行法律對緩刑考驗期滿後再犯新罪的人未規定必須從重處罰,二者在從重處罰問題上輕重不均。
二、判決撤銷緩刑的事由有哪些情形?
(1)再犯新罪
這裏的新罪,是相對於已判之罪而言的,它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過失犯罪,既包括同種之罪也包括異種之罪。只要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間再犯新罪,就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對新罪和原判之罪實行數罪併罰。關於發現新罪的時間,刑法未作規定。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新罪,當然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罪與已判決之罪實行數罪併罰。如果在緩刑考驗期滿以後才發現新罪,是否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併罰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案(三)》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執行原判刑罰,是以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不再犯罪為條件的,如果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即便該犯罪是在考驗期滿後才發現,只要尚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應當撤銷緩刑。
(2)發現漏罪
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説明犯罪分子隱瞞了部分罪行,沒有認罪服法和真誠悔罪,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對漏罪和原判之罪實行數罪併罰。
(3)嚴重違法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任何被法院判處緩刑的犯罪主體,其社會危害性並不是很大。若是在緩刑期內發現了之前遺漏的罪名,或者是緩刑犯罪者又觸犯了新罪,那麼就會撤銷緩刑的處罰,並再次審理案件。對於在緩刑期兩年後,又發現了新罪的,由於在追訴期內,故此可與之前的案件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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