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發現漏罪怎麼處理
司法實務中我們要區分漏罪與新罪,尤其是在緩刑、假釋的考驗期內,不同的情況會有不同的處理。那假釋考驗期發現漏罪的話該怎麼處理呢?而要是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呢?此時又該怎麼辦?本站小編在下文中一一為您解答。
一、假釋考驗期發現漏罪怎麼處理
《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實行數罪併罰。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李某於2005年以搶劫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05年4月2日起至20014年4月1日止。20010年4月2日,法院根據刑罰執行機關的建議對李某予以假釋,假釋考驗期從假釋之日起至20014年4月1日止。假釋期間發現李某還有盜竊罪未被判決,因此被撤銷假釋,經審判後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則李某的刑期就是9年刑期加上剛剛判處的6年,李某的刑期就是9年以上15年以下,然後減去已經服完的5年刑期。
二、假釋期間發現新罪怎麼判?
據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即所謂的“先減後加”原則。
李某於2005年以搶劫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05年4月2日起至20014年4月1日止。20010年4月2日,法院根據刑罰執行機關的建議對李某予以假釋,假釋考驗期從假釋之日起至20014年4月1日止。假釋期間發現李某再次犯有盜竊罪,因此被撤銷假釋,經審判後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則李某的刑期就是9年刑期減去已經執行的五年刑期,再加上剛剛判處的6年,李某的刑期就是6年以上10年以下。
根據上文的介紹,雖然對假釋考驗期內發現漏罪與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的處理都是一樣的,即撤銷假釋,但在具體的數罪併罰上面是不同的,前者一般是先並後減,而後者則是先減後並,很顯然在又犯新罪的情況下,對犯罪分子的處罰要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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