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怎麼定罪如何處罰
一、吸收犯怎麼定罪如何處罰
吸收犯以所犯罪中最重的一種犯罪進行處罰。吸收犯的情況下,兩個犯罪行為之間存在吸收與被吸收的關係。被吸收的犯罪行為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因而只能以吸收的那個犯罪論處。因此,吸收犯在裁判上作為一罪處理。
對於吸收犯,不能數罪併罰,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處罰。具體按下列原則處理:
1、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即以數行為中最重的行為定罪處刑,其餘行為被該行為吸收;
2、主行為吸收從行為,即如果數行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為定罪處罰;
3、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即數行為中如果某一行為是為實施另一行為所進行的準備,則該行為被另一行為吸收,只按另一行為定罪處刑。
二、刑法中吸收犯是指什麼
吸收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為另外一個犯罪行為所吸收,而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僅以吸收的那個行為來論罪,對被吸收的行為不再予以論罪的情況。兩種行為之間所以具有吸收關係,是因為它們通常屬於實施某種犯罪的同一過程,彼此之間存在着密切的聯繫,前行為可能是後行為發展的必經階段,後行為可能是前行為發展的自然結果。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吸收犯一般具有以下幾種形式:
1、重行為吸收輕行為。這裏的重輕是根據行為的性質確定的,主要是指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
2、主行為吸收從行為。這裏的主從是根據行為的作用區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或次要作用的是從行為,其餘是主行為。
3、實行行為吸收非實行行為,這裏的實行行為與非實行行為是根據刑法的規定劃分的,實行行為是由刑法分則加以規定的行為,而非實行行為是刑法總則加以規定的,例如預備行為、教唆行為與幫助行為等,例如犯罪分子為殺人進行預備活動,然後將被害人殺死。在此,殺人的實行行為吸收殺人的預備行為。
三、刑法中吸收犯的形式
(1)既遂犯吸收預備犯或未遂犯。
(2)未遂犯吸收預備犯。
(3)實行階段的中止犯吸收預備犯。
(4)符合主犯條件的實行犯構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幫助犯、次要實行犯構成之罪。
(5)主犯構成之罪吸收從犯、脅從犯構成之罪。
(6)加重犯罪構成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構成之罪,或者普通犯罪構成之罪吸收減輕犯罪構成之罪。
吸收犯的定性必須是在同一種犯罪類型當中,兩個行為具有吸收關係。如果是互相獨立的兩個犯罪不存在吸收和被吸收的關係的,例如搶劫和過失殺人,則不構成吸收犯,這種情況法院會判決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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