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認罪法院怎麼處理,怎麼判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會秉承着公正公平的態度去審理案件,在希望制裁罪犯的同時也能夠給他們一次改過的機會,因次便有了坦白從寬的説法。但拒不認罪這樣的事情也不少見,那麼今天小編就來整理説明不認罪法院怎麼處理?怎麼判?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一、不認罪法院怎麼處理?怎麼判?
一般而言不會只靠口供定罪的,只要其他證據確實充分一樣判處有罪。如果確實有罪的情況下,還不如實供述,不坦白的話,就失去了從輕處罰的機會。但若確信自己無罪,也沒必要認,即便判處有罪,可以上訴。
1、被告人不認罪,法院也會根據庭審情況和證據情況作出判決。
2、被告人不認罪,表明態度不好,如果證據充分能夠證明犯罪事實,會加重判決結果。
3、被告人不認罪,證據和庭審也不能證明犯罪事實或疑點很多,法官會保守的做出判決。
根據法律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如果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還可以依法提出上訴、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提出申訴。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羣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很多人對於拒不認罪存在誤區,他們覺得不認罪法院就無法判決也就不用受到法律的制裁。其實並不是,法院判決的依據不僅僅是口供這一條,會綜合各方提供的證據進行綜合判斷,還會依據你的態度進行定罪。如果你不認罪法院怎麼處理的問題仍有疑問,請向更專業的律師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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