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傳票不去會怎麼處理?
一、法院傳票不去會怎麼處理?
1、拘傳到庭:
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
在程序上,被拘傳被告必須是通過了兩次傳票的傳喚,也就是説,在採取拘傳之前,法院必須發兩次傳票。正當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實使被告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困難,只有沒有這些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拘傳。
2、按撤訴處理:
撤訴針對的是提起訴訟的原告。
法院傳票的相關規範:
法院傳票應載明受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地址,傳喚的事由,到案的時間、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傳票由人民法院簽發,通常適用於傳喚當事人,並應當依法先期直接送達受傳喚人。
受傳喚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傳喚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入的,送交代收入簽收。
受傳喚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傳票留在受傳喚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二、法院給來傳票,故意不接收會怎麼樣?
1、如果當事人拒絕簽收傳票,則法院會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2、只要法院視為依法送達了傳票,就會照常缺席審理並判決,被告是否參加庭審不影響法院審理案件;
3、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除了拘傳到庭之外,還有一種是按照撤訴來處理,但是這個撤訴,他有一個具體針對的對象,針對對象就是發起訴訟的具體原告。如果是涉及到一些情況比較緊急的案件,或者是有正當理由的案件,法院給被告發了兩次傳票,而被告明明已經簽收,但是都沒有到庭,這種情況很有可能就會直接被拘傳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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