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一條罪名是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具體是指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客觀方面的表現是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以上兩種行為,只要實施一種即可構成本罪。
私藏槍支怎樣判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我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 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 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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