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類型分為哪幾種
(一)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認識程度上的差別,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這種認識程度上的差異並不影響直接故意的成立。只要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明知的,無論是明知其必然發生還是明知其可能發生,並對這種危害結果持希望其發生的心理態度,即可構成直接故意。
在我國刑法關於犯罪故意的概念中,雖然規定犯罪故意是對於危害社會結果的一種主觀的心理態度,但危害社會結果並非是所有犯罪的構成要素。因此,犯罪故意同樣也是對於危害行為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在這個意義上,直接故意具有以下兩種情形:一是對危害結果的直接故意,即結果故意。在結果犯的情況下,一定的危害結果是犯罪構成的要素,行為人在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的前提下,希望其發生,就是這種結果故意的心理內容。二是對危害行為的直接故意,即行為故意。在行為犯的情況下,刑法規定不以一定的結果作為犯罪構成的要素。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只要明知危害社會的行為而有意實施就構成直接故意。
(二)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是指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不包括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放任是以行為人認識到危害結果具有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這種或然性為前提的,如果行為人已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又決意實施的,則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觀意志只能是屬於希望結果的發生的直接故意。間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從容的態度。正因為如此,危害結果的實際發生是認定間接故意的必要條件。如果沒有發生危害結果,就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二、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有哪些
犯罪的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同屬犯罪故意的範疇。二者的相同之處在於,從認識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者不同之處在於:
(1)從認識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為人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或可能發生;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
(2)從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有觀點認為,明知結果的必然發生而持放任態度時,也應屬於間接故意。
行為人必須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不論行為人明知的是危害結果必然發生,還是可能發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構成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必須滿足兩個條件:首先是認識因素,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其次是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在缺乏任何一個因素的情況下,不能認定為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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