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是什麼意思,假釋考驗期限如何計算
罪犯在服刑期間除了可以被減刑外,還可以被有條件的提前釋放出獄,也就是假釋。然而假釋也有相應的考驗期,這次期間相關機關會對假釋人員作出考察。那這個假釋考驗期是什麼意思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不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假釋考驗期是什麼意思
假釋考驗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根據《刑法》第83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二、假釋考驗期限如何計算
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2、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3、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三、假釋考驗期的考查內容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監督機構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構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犯罪分子在假釋期內沒有再犯新罪,沒有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漏罪沒有判決,或者沒有嚴重的違法行為的,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罰執行完畢。
經過考察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犯新罪,也未發現有其他應予撤銷假釋的法定情形的,假釋考驗期滿,就應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由負責考察監督的公安機關公開予以宣告。
才能知道假釋考驗期的重要性,一般對於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釋考驗期就是剩餘的刑期,但要是被判的是無期徒刑此時要求要實際服刑13年以上的,那麼才能被假釋,不過對於認定為累犯的,就不能假釋。
-
管轄權異議裁定的期限法律相關規定
一、關於管轄權和管轄權異議的相關法律規定1、《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
-
精神病鑑定不計入辦案期限相關規定
按照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可以對刑事被告人的精神病鑑定權請求,可以予以批准,當事人只能向司法機關申請鑑定而無權自行進行鑑定並將鑑定結論作為證據提交法庭。那麼,精神病鑑定不計入辦案期限相關規定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精神病鑑定不...
-
刑訴法逮捕超期的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批准逮捕之後的羈押期限是做了規定的,只有在規定的時限內對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提供充足的證據否則在羈押期限到了之後就要將嫌疑人釋放,關於刑訴法逮捕超期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嫌疑人進行相關賠償,因此期限是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必須遵守的期...
-
拘傳期限一般是多久,拘傳有哪些程序?
針對不同的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規定中都明確指出了具體的期限時間,如果無限期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話,無疑是對其利益的一種侵犯。那麼具體説到拘傳,大家知道拘傳期限一般是多久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拘傳期限一般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