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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由哪個部門決定的?

逮捕是由哪個部門決定的?

一、逮捕是由哪個部門決定的?

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由檢察機構決定,對被告人的批捕由法院決定,二者均由公安機構執行。只有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構執行。據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權或者決定權屬於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公安機構移送要求審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批准權。

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公安機構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二、逮捕後可以取保候審嗎?

逮捕之後正常情況下不能取保候審,因為逮捕的條件是嫌疑人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所以才予以逮捕,因為不適合取保或者監視居住的條件。但,如果被逮捕的嫌疑人有下來情形的話,那麼還是可以取保候審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獨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逮捕是檢察院批准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構依法逮捕之後,是不能申請取保候審的。但是如果被逮捕的嫌疑人已經被法院判處了有期徒刑,並且採取確保措施之後,不會產生社會危害性,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代理律師,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請求取保候審。

標籤:部門 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