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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被告人不應訴怎辦?

刑事自訴被告人不應訴怎辦?

一、刑事自訴被告人不應訴怎辦?

在刑事案件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必須到庭,要分階段來看,立案審查階段,在立案審查時,有被告人下落不明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審理階段,人民法院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後,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如果被告已經簽收法院傳票的,被告缺席不影響法院審理,可以缺席判決。被告不簽收傳票或者被告無法尋找的,法院可以在報紙或法院告示欄張貼公共告示送達,到期後視為被告已簽收。

二、被告主體不適格如何處理?

被告主體不適格主要是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符合法律規定,沒有訴訟主體資格。對於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法院該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及理論界都存在爭議,理解上的差異,導致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處理也不盡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如果處理不統一,很不嚴肅,也有損法律威嚴。此種分歧,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應當駁回起訴,一種認為應當駁回訴訟請求。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非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三、法院送傳票找不到被告人怎麼辦?

法院一般讓原告找被告人,實在找不到可以公共告示送達。

如果確實沒有聯繫到對方,且沒有依法送達傳票的話,確實不應當正式開庭。

打電話不通,可以提供具體地址後,在法院也無法聯繫到對方前提下,進行公共告示訴訟送達,公共告示期滿視為對方已經收到。

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不應訴可做缺席判決處理,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之後,法院認為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的,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和義務不符合法律規定,沒有訴訟主體的資格,被稱為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不能參與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