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重傷的界定依據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重傷的界定依據是什麼?
依據《刑法》可以認定故意傷害罪的重傷情形,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實施故意傷害行為並且導致其傷殘等的可能會被認定為是重傷。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損傷程度與輕傷標準接近且尚未達到殘疾標準的,處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造成十至七級殘疾的,處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傷害罪如何量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或者重傷的,可以分別在下列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犯罪情節一般,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據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輕傷傷殘等級增加或減少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犯罪情節一般,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據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重傷傷殘等級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量刑起點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據手段的殘忍程度和嚴重殘疾的等級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重傷的界定依據是《刑法》,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情節不同,量刑標準也有所不同,犯罪情節一般的,造成受害者輕傷的,量刑起點是6個月到18個月的有期徒刑;造成受害者重傷的,量刑起點會有所增加,是3~4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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