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重傷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重傷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故意傷害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二、故意傷害與過失致人重傷界限
過失致人重傷罪在主觀上是過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須造成他人重傷的結果才能構成犯罪,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輕傷,也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致人罪中,行為人對出現重傷結果主觀心態上是出於故意的目的;而過失致人重傷罪中,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兩罪的主要界限在於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過失致人重傷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
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量刑標準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尚未達殘疾標準的或損傷程度與輕傷標準接近的,為有期徒刑三年;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10級殘疾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2、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6級殘疾的,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犯罪分子涉及到故意傷害造成重任的情況下,應當對照重任的認定標準來處理,符合故意傷害造成重任的條件 ,則可以由司法機關根據嚴重的情況來進行判罰處理,另外還涉及到相關民事賠償的情況認定,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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