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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競合怎麼處理

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競合怎麼處理

一、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競合怎麼處理?

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不存在競合關係,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區別包括:

1、客體不同:敲詐勒索罪不僅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

2、客觀表現不同:詐騙罪在行為上着重於“騙”,即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而敲詐勒索罪強調“敲”,即實施了威脅、要挾、恫嚇等行為。

3、受害人交出財物的主觀狀態不同:詐騙罪受害人是受到欺騙後“自願”交出財物;而敲詐勒索罪受害人是因害怕“被迫”交出財物。

二、犯罪競合的條件有哪些?

(一)一犯罪行為同時符合數個法條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

(二)數個犯罪構成之間在邏輯上的重合關係。

(三)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

三、涉嫌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數罪併罰的服刑期限是多久?

1、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數罪併罰的服刑期限無法準確回答,根據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2、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3、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競合的前提條件是犯罪嫌疑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只不過這一個犯罪行為同時符合多個法條規定的構成要件,可是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犯罪行為,同一個犯罪嫌疑人實施了這兩種犯罪行為的,不會按照法條競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