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怎樣處罰,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屬於財產類犯罪,此時要求行為人採取威脅、脅迫等方式,強行索要受害人的財物。實踐中,罪名一旦確定了,緊接着就是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進行處罰。那麼大家知道敲詐勒索罪怎樣處罰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敲詐勒索罪怎樣處罰
敲詐勒索罪(刑法第274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2000.5.12法釋〔2000〕11號)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現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主要特徵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騙術,即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自願地”交出財物。
3、主觀方面,應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直接故意。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主要特徵:
1、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還危及他人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3、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
可見,兩罪侵犯的客體都有公私財物所有權,主觀上都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但二者還是存在明顯區別:
1、客體不同:敲詐勒索罪不僅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
2、客觀表現不同:詐騙罪在行為上着重於“騙”,即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而敲詐勒索罪強調“敲”,即實施了威脅、要挾、恫嚇等行為。
3、受害人交出財物的主觀狀態不同:詐騙罪受害人是受到欺騙後“自願”交出財物;而敲詐勒索罪受害人是因害怕“被迫”交出財物。
4、立案標準不同:詐騙罪,數額較大為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二十萬元以上;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為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二萬元以上。
5、刑期不同:詐騙罪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敲詐勒索罪最高刑期為10年有期徒刑。
關於對敲詐勒索犯罪的處罰,刑法第274條規定,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具體的數額標準,可能我國各個地區規定的都不太一樣。因此還需要結合當地規定才能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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