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偷越國邊境罪?
一、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偷越國(邊)境罪?
確定構成偷越國(邊)境罪的要件有: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管理秩序;主體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觀上是實施了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主觀上是故意的心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二、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構成
1、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海關或邊防的正常活動。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海關是進境出境的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人員有權查閲進境出境人員的證件。人員出境入境時,應向邊防檢查站出示證件,邊防檢查站人員對未持有護照等出入境證件、持無效出入境證件、持偽造、塗改、冒用的出入境證件或拒絕交付出入境證件的人員有權不予放行,這是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力,也是其必須履行的職責。如果海關、邊防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私自放行,則構成了犯罪。
2、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經管、經手辦理護照、簽證或負責審查、核對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職務之便。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幫助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按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論處。所謂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國(邊)境,是指違反規定,為企圖偷越國(邊)境人員簽發護照、簽證等有效出入境證件,或者不履行檢查出入境的職責,對偷越國(邊)境人員予以放進或放出的行為。
如果上述國家工作人員與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結,實施上述非法放行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則應屬於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因此,應依照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
3、罪的主體要件為特殊主體,即海關、邊防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故意予以放行。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其動機是各種各樣,有的可能是出於私利,有的是出於親友情面等。過失不構成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如後果嚴重的,可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偷越國(邊)境罪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構成要件進行認定,並且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處罰,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海關或邊防的正常活動,主體要件為特殊主體,即海關、邊防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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