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假釋需要哪個部門同意
一、犯人假釋需要哪個部門同意
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
《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二、假釋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82條的規定,假釋依照減刑程序進行。
此外,根據刑法第81條第1款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後,應即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複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假釋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釋的,應當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
(2)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准假釋案件的報告、罪犯具有特殊情況的報告、假釋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書;不予核准的,應當作出撤銷原裁定、不準假釋的裁定書。
根據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案件的假釋,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被告人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提出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複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原判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2、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或者抗訴無理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並按照本條第1項規定的程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訴或者抗訴有理的,應當依法改判。改判後仍判決在法定刑以下處以刑罰的,按照本條第1項規定的程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准案件的結案報告、判決書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訴訟卷宗和證據。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書;不予核准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對於假釋,是可以找律師的,最主要的是監獄,即執行機關。因為基層監獄才掌握服刑人員的最基本的改造表現和情況,對於犯人的減刑和假釋,都是從監獄監區向監獄有關科室呈報,經過相關程序審批,然後上報所在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予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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