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量刑規定中有什麼常見的量刑?
一、人民法院量刑規定中有什麼常見的量刑?
交通肇事罪、故意傷害罪、強姦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職務侵佔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等十五種罪行。
(一)交通肇事罪
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緻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責任程度、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二)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三)強姦罪
1、構成強姦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姦婦女、姦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姦婦女的;強姦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姦人數、次數、致人傷亡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二、量刑的主要特徵
(一)量刑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量刑權是國家刑罰權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權的題中應有之義,當然應由人
量刑與法 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個人都沒有量刑權。因此,量刑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二)量刑的客體是犯罪人
量刑是在構成犯罪的基礎上,進一步解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的刑罰的問題。因此,只有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人才是量刑的客體。
(三)量刑的性質是刑事司法活動
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並參照犯罪人的個人情況,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對犯罪人裁量再確定刑罰的活動。因此,量刑的性質是刑事司法活動。
在量刑的規定中,罪犯動機的不同可分為多種罪行,並按照相應的處罰將罰罪人員繩之以法。人民法院是量刑的主體,在判處的過程中是屬於刑事司法活動的處理,人民法院將會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當事人進行裁量具體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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