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法解釋全文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的追捕、訴訟是有着時效限制的,根據犯罪情節的性質和後果的嚴重程度,對不同的犯罪行為追訴時效的時間長短各不相同,在規定的時效內,公安司法機關應集中精力、提高效率,積極立案抓捕犯罪分子,超過規定的時效後,公安司法機關就不再予以追訴了,那麼,刑法司法解釋全文最新追訴時效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司法解釋(九)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
《刑法》司法解釋(九)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二、怎麼計算刑事犯罪追訴時效
1、一般犯罪的計算
這裏所説的一般犯罪,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狀態的犯罪。這種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第89條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應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於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對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實施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2、連續犯罪的計算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的,屬於連續犯;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的,屬於繼續犯或持續犯。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的計算,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從刑法規定的精神以及慣犯與連續犯的關係來看。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也應從最後一次犯罪之日起計算。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公安機關應當認真遵守時效的規定,在時效內提高效率。
綜上所述,刑法司法解釋全文最新關於追訴時效,是按照法定最高刑的不同期限確定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5年,5-10年有期徒刑為十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十五年,無期和死刑為二十年。對一般犯罪的,追訴時效起始日為犯罪行為實施日或危害後果出現日,對連續犯罪的,起始日為最後一次犯罪行為實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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