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是什麼?
我們知道我國是一個法制社會,並且隨着社會的發展我國人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增強,在這樣的法治環境下人們解決問題,都會依據法律手段來解決,去把自己的利益不會受到任何的損失,那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是什麼?
1、起訴期間為不變期間,而訴訟時效期間為可變期間。其次,過了起訴期間,法院不予受理。訴訟時效期間已過,照樣可以起訴,也可能勝訴。
除斥期間的客體為形成權,而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其次,除斥期間屆滿,發生的效力是實體權利消滅。而訴訟時效已過,實體權利還在。
基於訴訟時效的法定性和強制性,當事人不得自由約定變更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中斷與訴訟時效不完成、中止、不起算制度的區別在於:
第一,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為主觀是由;而後三者事由則為客觀事由。
第二,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而訴訟時效不起算,是指在訴訟時效不起算事由消失後,訴訟時效開始起算;而在訴訟時效中止情形,客觀事由消失,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在訴訟時效不完成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在客觀事由存續期間以及客觀事由消滅後的法定時間內不完成。
2、第一條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兑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存款請求權的實現關係到民眾的生存利益,如果兑現存款本息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則將危及到民眾生存權,故該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司法實務中,針對某一、某幾個特定主體定向發行的企業債券,因其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問題,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如果規定出資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則有違公司資本充足原則,不利於公司的發展,也不利於對其他足額出資的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保護,故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不具有財產內容的請求權並非債權請求權,而系絕對權請求權,關係到作為民事主體的人的人格存續、生存利益以及倫理道德問題,故不適用訴訟時效。不具有財產利益內容的人格權請求權主要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請求權等。
基於身份權被侵害產生的給付贍養費、撫養費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請求權,因涉及關於保護公序良俗和生存權的基本考慮,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如果被撫養人已經不具備被撫養條件的,仍要求其以前的撫養費,則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該訴訟時效期間從不具備被撫養條件之日起計算。
基於知識產權被侵害產生的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3、第二條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不能延長和縮短訴訟時效,但能否排除呢?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強行性,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適用。而且,舉重而明輕,既然當事人約定縮短或者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的約定尚且被認定無效,那麼排除更不行。
此外,當事人約定排除訴訟時效中斷、中止事由適用的,也屬於違反法定性的行為,應認定無效。
一般在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自己的侵權行為的時候,都是通過起訴的方式來解決,也就是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告,相關法律中對於訴訟時效有詳細的規定,如果訴訟時效過期起訴之後就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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