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後又無罪釋放的嗎?
一、逮捕後又無罪釋放的嗎?
如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會立即無罪釋放。
逮捕後無罪釋放的可能相對比較小,但也要看最終調查的情況,如果經調查沒有犯罪行為的的,依法不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證據不足的,在偵查階段應釋放,在檢察院階段應作出不起訴決定,在法院階段應作出無罪判決。
檢察院批准逮捕後,辦案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執行逮捕。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批准逮捕到起訴多久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除了跨地區犯罪交通不便的案件、團伙或者集團犯罪、流竄作案、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案件、複雜的經濟犯罪案件,一個普通的刑事案件的辦案時限如下:
1、刑事拘留30天;
2、審查逮捕7天;
3、偵查期限60天;
4、審查起訴45天;
因此,從上述內容可知,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後到起訴大概要3個月左右,當然案情複雜程序不同,可能需要的時間也不一樣,具體問題還是要具體分析才行。
我國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並不是任何機關的可以決定採取的,法律對此作出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其中有的機關有決定權,有的有執行權,而有的既有決定權又有執行權。而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即逮捕的批准機關是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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