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什麼是輕罪辯護?
一、根據法律規定什麼是輕罪辯護?
根據法律規定是輕罪辯護指的是在進行辯護活動的時候,為犯罪嫌疑人進行罪責比較輕微的辯護。根據案件證據和刑法的具體規定,無罪辯護不具有可行性。辯護方案必須是建立在案件證據和刑法的具體規定之上的,任何脱離案件證據和法律的辯護方案,均是空中樓閣,最終將無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據案件證據和法律的具體規定,可以作無罪辯護或者説無罪辯護具有可行性,辯護律師應該堅持為當事人作無罪辯護,而不能作罪輕辯護。
無論是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都不能離開這麼幾點:
1、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手段及後果及犯罪性質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從犯;犯罪時的年齡、故意還是過失;
3、犯罪的即遂還是未遂;
4、對社會造成的影響;
5、無罪或罪輕的證據;
6、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和悔改表現;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現和主動退贓或給予賠償表現;
8、刑法的有關規定條款,如:年齡規定、初犯、累犯的規定、是否投案自首、檢舉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現和具體的刑法條款項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二、哪些人可以當刑事案件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但是,正在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辯護人由律師擔任的,其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在此階段,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辯護人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在法庭審理中,經審判長同意,可以直接向被告人、證人、鑑定人發問;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為被告人辯護;對於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經被告人同意,辯護人可以為被告人上訴。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對於最輕辯護和無罪辯護都是認可的,甚至是在同一場辯護當中可以選擇這兩種方式並存。但不管採取哪一種方式的話,都必須要尊重法律和事實,絕對不能夠存在着捏造事實的情況,一旦發現可能會面臨着一些責任承擔。
-
故意傷害罪辯護詞中的量刑建議怎麼寫?
一、故意傷害罪辯護詞中的量刑建議怎麼寫?1、依照被告人石某的基本犯罪情節,本案應當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範圍內確定其起點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不知是現代象牙無罪辯護的條件是什麼?
一、不知是現代象牙無罪辯護的條件是什麼?(一)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觀要件。犯罪或由故意構成,或由過錯構成。以故意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觀故意而不構成該故意犯罪。以過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過失而不構成該過失罪。既無故意也無過失...
-
一般犯罪中止還是犯罪嗎
一、一般犯罪中止還是犯罪嗎犯罪中止也是構成犯罪的,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二、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1.時間條件: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包括犯罪預備階段、實行階段。(1)犯罪既遂以後,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只能算犯罪後的...
-
假想防衞和提前防衞的區別是什麼?
一、假想防衞和提前防衞的區別是什麼?1、發生不法侵害的可能不同事前防衞與假想防衞不同,前者是指不法侵害行為雖然尚未發生,但不是不可能發生,防衞人只是提前進行防衞。而後者是在根本沒有發生也不可能發生不法侵害的情況下,主觀臆想有不法侵害行為而實施防衞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