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傳授犯罪方法罪主觀故意是什麼?
在當代社會,孩子在很小的時候就被教育不能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一旦實施犯罪行為,即使是未成年人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存在着傳授他人犯罪方法的行為,這種行為被規定為犯罪。那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傳授犯罪方法罪主觀故意是什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傳授犯罪方法罪
指用各種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傳授給他人的行為。第二百九十五條,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傳授犯罪方法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有獨立的法定刑。傳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傳授犯罪方法罪行為人在主觀上故意把犯罪方法傳授給他人,至於被傳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所傳授的方法實施了犯罪,則聽任自然。
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傳授犯罪方法罪主觀故意是什麼?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傳授的犯罪方法去實施犯罪而故意向其進行傳授。至於實踐中那些因説話不檢點,隨意散佈一些道聽途説的犯罪方法,或者在工作中如教授武術、修配鑰匙、化學知識、講課、寫作以及司法人員在職務範圍內剖析犯罪方法,等等,即使有失誤,甚至被人利用來犯罪,因其沒有傳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不應以犯罪論處。行為人實施傳授犯罪方法行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報復社會,有的是為了網羅犯罪成員,有的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論行為人出自何種動機,只要其具有傳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即可構成本罪。
三、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應把傳授犯罪方法罪與那些沒有犯罪意圖的落後言行、工作中的過錯等加以區別。例如,講低級庸俗的故事,散佈不健康的語言與表演動作,寫作或出版低級的作品,屬於落後言行;在正常宣傳工作中不慎擴散了一些犯罪方法,屬於工作中的缺點錯誤。至於司法工作者在職務範圍內講述、剖析犯罪方法,體育工作者問他人傳授健身、防身的武術等,均屬於正常的行為。有些行為要作具體分析,如教他人修配鑰匙的技術,如出於犯罪意圖,即是傳授犯罪方法罪,如為了謀生就業,則是合法行為。
本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1、本罪所傳授的對象一般都是已具備某一種或幾種犯罪決意,但實施中不乏原本沒有犯罪意圖或沒有傳授者所傳授的犯罪的犯罪意圖,由於傳授者的傳授,才得以產生了原來沒有的犯罪決意。這時,行為人的行為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傳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兩個罪名,這是想象競合犯,只能作為一罪處理,不存在數罪併罰問題。
2、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行為人基於傳授犯罪方法,其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犯罪的,因前後兩個行為存在着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或目的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係,雖分別有兩個故意、兩個不同的犯罪行為,是實質上的數罪,但是,按照我國刑法理論,這種情況還是當作一罪處理,從一重罪處罰,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3、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行為人在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後,又與被傳授人一起運用自己所傳授的犯罪方法共同進行犯罪的,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有兩個故意,客觀上又實行了兩個犯罪行為,且這兩個犯罪行為之間不存在牽連關係,侵犯了兩個直接客體,符合兩個犯罪構成,構成兩個獨立的犯罪,應該實行數罪併罰。
小編想要告訴大家的是,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並且是直接故意,也就是説犯罪人世希望他人利用自己所傳授的犯罪方法進行犯罪才傳授的。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實在是不能夠了解,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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