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殺人罪和假想防衞的概念是什麼
一、過失殺人罪和假想防衞的概念是什麼?
1、過失殺人罪的概念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致他人死亡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本罪主要特徵:
(1)犯罪主體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中國刑法規定,犯過失殺人罪的,年滿16週歲以上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2)犯罪的直接客體必須是他人的生命。
(3)主觀上只能由過失構成。即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
(4)客觀上必須造成致人死亡的後果。如果沒有造成他人死亡,則不構成本罪。
2、假想防衞是指行為人由於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衞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為。對於假想防衞,應當根據認識錯誤的原理予以處理,有過失的以過失論,無過失的以意外事件論。假想防衞的特徵是:
(1)不法侵害行為的實際不存在。這是假想防衞成立的前提條件,也是假想防衞行為區別於正當防衞和其他防衞錯誤的關鍵。所謂假想防衞,顧名思義,就是假設的想象的防衞而非真正的防衞,何以如此,是因為不法侵害並不實際存在,當然也毋須實施防衞行為,如果不法侵害現實存在,且正在進行當中,那也就具備了正當防衞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權實行必要的防衞行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衞的問題,除了正當防衞之外,防衞時間錯誤、防衞對象錯誤以及防衞過當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確實存在的條件下,在實行正當防衞的過程中,所出現的主客觀不一致現象,與假想防衞成立的前提條件是不同的。
(2)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防衞意圖。這是假想防衞在主觀上的必備條件。這種防衞的意圖來源於行為人主觀上判斷錯誤,如果行為人明知不法侵害並不存在,也就不會產生防衞意圖,假想防衞當然也就不會發生。如果行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經到來,另一方面卻不是出於防衞意圖實施反擊,而是意圖加害對方,並導致嚴重危害後果的發生,對此,應作為一種故意犯罪對待而非假想防衞。另外,還有一種雙方互毆過程中發生的誤傷勸架者或無辜第三者的情形,表面上似乎是一種假想防衞,但實際上因為雙方都存有加害對方的意圖,而不是基於防衞意圖進行反擊,所以,不能承認其中某一方是防衞行為,當然,也就不能把誤傷他人的行為視為假想防衞,而只能作為對象錯誤或打擊錯誤去處理。
(3)行為人的“防衞”行為給無辜者造成了損害,這是假想防衞成立的結果條件。
二、假想防衞的刑事責任
(1)行為人應當預見到沒有不法侵害而沒有預見,造成危害結果,應負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為人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了防衞行為,而在防衞過程中從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造成的後果顯屬不當,叫“假想防衞過當”,行為人應當對過當的結果負責,可以比照防衞過當來處理。責任比第一種輕一點;
(3)主觀條件的限制,行為人不可能預見到,所採取的手段方法也無不當之處,應屬於“意外事件”;
(4)行為人既是假想防衞,也是提前防衞,主觀過錯應屬“過失”。因為假想防衞屬於事實認識錯誤,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有部分假想防衞造成的侵權案件,司法機關會考慮到被侵權人的一些過錯性行為,從而適當減少過失方的法律責任。對過失殺人罪也是一樣的,所有的過失犯罪其實都是值得從輕處罰的。相信現在國家對於正當防衞,假想防衞和防衞過當的法律制度很快也會進行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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