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向控方證人的規定是什麼?
一、辯護律師向控方證人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二、偵查人員詢問證人的程序和方式
1、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2、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六機關實施規定》第17條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4、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5、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6、詢問證人,一般應先讓證人就他所知道的情況作連續的詳細敍述,並問明所敍述的事實的來源,然後根據其敍述結合案件中應當判明的事實和有關情節,向證人提出問題,讓證人回答。
7、對證人的敍述,應當製作筆錄,交證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
三、詢問證人的地點和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詢問證人的地點和方式)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六機關實施規定》第17條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偵查人員詢問證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進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點。(已變更為刑訴法124條)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及時詢問證人,並且告知證人履行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人民檢察院應當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併為他們保守祕密。除特殊情況外,人民檢察院可以吸收證人協助調查。
當雙方出現了任何的糾紛無法通過協商方式解決時,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的途徑來解決,那麼在訴訟的過程中也是需要雙方提交相關的證據和材料,同時也可以聘請辯護人為自己進行辯護,那麼法院也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相關的證據來審判,對訴訟結果不認同也是可以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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