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侵犯律師辯護權的表現形式主要是什麼
一、法官侵犯律師辯護權的表現形式主要是什麼?
表現形式包括強行驅逐了被告律師且不允許被逐律師重新出庭;警告、訓誡其他被告律師等
中國的辯護制度還很不成熟,中國對律師言論豁免權的保護制度遠遠落後與世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 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律師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被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並可以建議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以上規定均未提到將律師“驅逐法庭”,只提到“強制帶出法庭”。
強制帶出法庭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違法法庭秩序;
2、達到一定嚴重程度;
3、經制止無效。
可是,有的審判員素質很低,把強制帶出法庭理解成驅逐法庭。
二、辯護權的基本內容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一)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二)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三)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四)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五)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六)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七)迴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看似訴訟程序在不斷進步的當下,律師的辯護權在庭審過程當中恐怕也很難得到保障,法官在庭審時的權力還是過大的,當律師在法庭和法官死磕的過程中,甚至還存在着公檢方拉偏架的這種特殊情況,使得律師在很多情況下都處於被動的地位,也顯現出了我國訴訟活動當中辯護制度的混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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