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哪些
專利侵權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哪些?
1、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未經權利人許可和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包括以下3種具體形式: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使用他人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製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2、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第八十四條規定,包括以下4種具體形式: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3、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
根據《專利法》五十九條的規定,這類行為需要承擔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正,可予以處罰。
4、除法律明確規定之外,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還存在兩種侵權行為:過失假冒,即指行為人本意是冒充專利,隨意杜撰一個專利號,而碰巧與某人獲得的某項專利的專利號相同。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該行為無假冒故意,但其行為結果仍然構成了假冒他人專利。反向假冒,即指行為人將合法取得的他人專利產品,註上自己的專利號予以出售,這種行為顯然不夠成“假冒他人專利”,但事實上侵害了合法專利權人的標記權,仍是一種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由此可見,專利侵權的表現形式其實主要就是包括以上四種的,比如隨意杜撰專利號,特別常見的就是假冒別人的專利或者沒有經過同意就開始以專利作為生產經營使用,應該説專利侵權能夠給當事人帶來的是一種短期的效益,因為後期要為這種侵權的行為承擔更嚴厲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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