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位行賄罪立案是怎樣的
一、對單位行賄罪立案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號),對單位行賄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對單位行賄罪如何處罰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應該注意的是,個人假借單位名義,為個人利益而向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行賄的,應以自然人犯罪論處,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單位犯本罪的,對行賄單位的罰金應當在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判處。
在區分單位行賄的罪與非罪的界限時,主要看謀取的利益是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如果行為人為了謀取正當合法的利益,如本來應當給辦理的營業執照、户口轉移等手續由於長期得不到解決,或者為了儘早得到解決而採取送錢送物的手段;或者被勒索而被迫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則不構成對單位行賄罪。如果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即使被勒索的情況下行為人向有關單位給付財物的,仍應以對單位行賄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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