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痕跡司法鑑定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司法鑑定是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的一個程序問題。那麼關於山西痕跡司法鑑定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關於司法鑑定,是鑑定如身體方面是否有殘疾,比如一些工傷的鑑定,也是屬於這個範圍,還有一些證據材料鑑定是否是原件等。
一、山西痕跡司法鑑定的內容
勞動仲裁需要筆跡鑑定的,仲裁雙方當事人約定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鑑定,無約定或不能達成約定的,由仲裁機構指定鑑定機構。筆跡鑑定必須提供檢材和樣本,也就是用簽字的人的簽字比對樣本是否一致,由2-3名有資格(司法鑑定人執業證)的鑑定人進行鑑定,並作出《司法鑑定意見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第三十七條中規定“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鑑定機構鑑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鑑定機構鑑定。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鑑定機構應當派鑑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鑑定人提問。”
司法鑑定是屬於人損受傷後的傷#殘鑑定,並不能作為和單位糾紛中的證據,如果員工是屬於工傷,那麼員工需要先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賠償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之後才能進行索賠。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山西痕跡司法鑑定的規定是怎麼樣的?關於司法鑑定對於整個案件審判有着至關重要的作用,鑑定的意見是可以作為整個定案的根據的,所以司法鑑定是一個案件在審理過程的一個重要的程序,鑑定應該收取一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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