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盜竊的提請逮捕書結尾需要注意什麼
一、寫盜竊的提請逮捕書結尾需要注意什麼
注意犯罪嫌疑人與其他與案件是否有關,以及有沒有不能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還有以下幾點:
(一)犯罪做法可否存在;
(二)實施犯罪做法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三)犯罪做法可否為犯罪嫌疑人實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做法的動機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職責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係;
二、逮捕的實施程序是什麼
(一)提請批准逮捕
1、公安機關提請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可見,公安機關需要逮捕時,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批逮捕,並移送提請批准逮捕書和案卷材料證據。提請批准逮捕書應當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民族住址簡歷所犯罪行和主要證據,認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這樣可以提前瞭解案情,為審查批捕作一定準備。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後,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兩種處理: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的逮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説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對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103條第104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如果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審查處理,即對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之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99條規定:對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公安機關想要逮捕首先要想檢察院進行提請逮捕,之後公安機關會寫逮捕申請書聯通案件的材料和證據一同移交到檢察院去審查。之後檢察院會對案情進行討論,如果審核通過那麼會對逮捕進行批准,一般在半個月之內會做出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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