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盜竊罪時需要注意什麼
隨着歷史的變遷,對盜竊罪的認定也不斷地發生變化。從我國現行刑法中的規定來看,對盜竊罪的認定是很重要的,當然在實際認定盜竊罪時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那究竟認定盜竊罪時需要注意什麼?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
(1)已滿16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2、根據刑法分則、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1)刑法193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刑法210條第1款規定:盜竊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3)刑法第253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4)刑法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佔有的財物也構成盜竊罪。”
在認定盜竊罪的過程中,除了上述問題需要注意,還要考慮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盜竊罪與他罪和違法行為的界限以及盜竊罪與搶劫罪的轉化問題,這些都直接影響定罪量刑。若還對此有疑問的話,不妨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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