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有沒有未遂情形嗎?
一、招搖撞騙罪有沒有未遂情形嗎?
招搖撞騙罪應屬結果犯,存在未遂狀態。行為犯是指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無需發生特定危害結果,即可成立既遂的犯罪形態。這裏的“特定危害結果”,既包括實際損害結果,也包括現實的危險結果。相反,那種不僅實施刑法分則規定構成要件的行為,且還必須發生特定危害結果才成立既遂的犯罪是結果犯。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招搖撞騙罪的條文規定,沒有“情節”或“數額”的要求,似乎行為人只要實施法條所規定的行為,就應認定為行為犯,構成犯罪既遂。這種以法律條文規定區分行為犯和結果犯的觀點,是對立法技術的誤讀,僅以法律條文對構成要件表述作為判別行為犯或結果犯是過於表面化的表現。刑法通説認為,招搖撞騙罪在客觀方面有兩個不可缺少的條件:一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騙取非法利益。這裏所説的非法利益,包括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最終會在客觀要件中以危害結果的形式表現出來。所以,立法者在規制法律時,考慮到這一特點並不能以通常的“情節”、“數額”加以歸納,而那種簡單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對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之表述,就據此得出招搖撞騙罪是行為犯這個結論是值得商榷的。
此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八項規定,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這表明實施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並非都能成立招搖撞騙罪,從而進一步説明成立招搖撞騙罪必須有一定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犯罪未遂要判刑嗎
犯罪未遂需要判刑,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般情況下,行為人滿足以下條件的就構成犯罪未遂:
1、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如小偷已經潛入他人住宅,正在翻箱倒櫃。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來。如小偷翻箱倒櫃,但還沒有偷到錢,就停了下來。
3、犯罪停止下來不是出於犯罪人自願,而是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如小偷正在翻箱倒櫃時主人回來,小偷沒有偷到錢就逃跑了。
收集招搖撞騙罪的證據時包括網上的聊天記錄、對方謀取非法利益的證據以及偽造公職人員的材料,司法機關是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節以及造成的後果來量刑,如果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因為主觀原因或者是客觀原因沒有實施完犯罪行為,司法機關也是會酌情對犯罪分子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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