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因單位無故調崗的,是否可以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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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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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規定》中有哪些條款是保護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利益的?
集體合同規定中主要有第25.26.27,28條規定了協商代表的權利第二十五條協商代表應履行下列職責:(一)參加集體協商;(二)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及時向本方人員公佈協商情況並徵求意見;(三)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四)代表本方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五)監督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輔袱滇惶鄄耗殿同東括(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二十六條協商代表應當維護本單位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脅、收買、欺騙等行為。協商代表應當保守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第二十七條企業內部的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第二十八條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第二十九條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就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三十條工會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未建立工會的,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換用人單位一方協商代表。第三十一條協商代表因更換、辭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應在空缺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本規定產生新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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