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有規定關於仲裁裁決的情況。
1、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2、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了撤銷裁決之外,也可以向當
3、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若不服一審判決,仍可向上級法院上訴。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決過程當事人隱瞞證據影響公證裁決的,仲裁委員會在審核案件時有索賄受賄行為的,當事人可以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當事人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勞動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自裁決書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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