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中什麼是傳來證據
規定的證據中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劃分,可以將證據分為不同的類型,其中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就是按照證據的來源進行劃分的。那大家知道到底什麼是傳來證據嗎?而在實踐中,又該如何運用傳來證據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傳來證據
按照證據的來源劃分,凡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未經複製、轉述的證據是原始證據;凡是間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經過複製、轉述的證據,是傳來證據。
一般而言,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原始證據比傳來證據可靠。就來自同一來源的證據,距原始證據越近的通常越可靠,轉手和複製的次數越多,離證明對象越遠,其所含信息發生減損或者扭曲的可能性越大。
二、如何運用傳來證據
傳來證據的運用,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1、沒有正確的來源或者來源不明的傳説、文字材料,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只有在原始證據不能取得或者確有困難時,才能用傳來證據代替;
3、應當收集和運用距原始證據最近的傳來證據;
4、如果案內只有傳來證據而沒有原始證據,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傳來證據的法律規定
傳來證據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定》第40條第3款規定:“書證的副本、複製件,物證的照片,錄像,經與原件、原物核實無誤時,具有與原件、原物同等的證明力。”此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3條又規定:“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者複製件。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書證的副本、複製件,物證的照片、錄像,只有經與原件、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鑑定證明真實的,才具有與原件、原物同等的證明力。製作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拍攝物證的照片、錄像以及對有關證據錄音時,製作人不得少於二人。提供證據的副本、複製件及照片、音像製品應當附有關於製作過程的文字説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處的説明,並由製作人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88條規定:“調取書證、視聽資料應當調取原件。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調取原件的,可以調取副本或者複製件。調取物證應當調取原物。原物不便搬運、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調取原物的,可以將原物拍照、錄像。對原物拍照或者錄像應當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內容。調取書證、視聽資料的副本、複製件和物證的照片、錄像的,應當附有不能調取原件、原物的原因、製作過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點的説明,並由製作人員和原書證、視聽資料、物證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這是中國刑事訴訟當中有關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規定。
大家應該也知道原始證據不等同於直接證據,而傳來證據也並非完全就是間接證據,這類之間其實存在一定的交叉關係。當然,具體收集證據的時候,自然那是原始的、直接的證據證明力要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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